第十条 男、女单项比赛(单人赛和双人淘汰赛)
一、预赛
(一)全体运动员报名后,组委会以公开抽签的方式决定并安排预赛对局表。
(二)按预赛对局表的顺序,确定参赛运动员的号码。
(三)在预赛开始前,将运动员号码和预赛对局表发到运动员手中。在赛场公告栏中,张贴预赛对局表。
(四)预赛场地按比赛规模分成若干赛场,运动员分到若干赛区比赛。
二、复赛
(一)预赛结束后,由记录处将复赛对局表制作完成。
(二)复赛前,将复赛表交到运动员手中,并张贴在赛场公告栏中。
(三)复赛也分成若干赛区进行比赛。
三、半决赛、决赛
半决赛和决赛阶段比赛分先后在同一赛场比赛。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对弃权、罢赛及拒绝领奖的处罚
一、对报名后、检录前弃权的运动队及运动员予以取消所有项目的比赛资格。
二、在竞赛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拒绝继续比赛为罢赛。对罢赛运动队及运动员除不计队或个人名次外,对该队及个人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性比赛一年的处分。
三、运动队或运动员因某种原因拒绝领奖,给予该队及运动员取消比赛名次、停止参加全国性比赛两年的处分。
四、对拒不服从裁判裁决以及有严重粗鲁行为并严重影响比赛进行、造成极坏影响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其单项比赛资格或全部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六章 疑问、争议和申诉
第十二条 对镖盘上某镖的分值发生疑问时,记分员或运动员在拔镖之前向裁判员提出,由裁判员判决,裁判员的判决将是最终判决。
第十三条 关于记分表上分值的任何争议,必须提交裁判员解决。裁判员对分值的改动,必须在拔镖前进行。裁判员及有关运动员应在修改分值处签名。
第十四条 对每天的成绩有疑问,应在当天向裁判委员会提出,不得拖延,以便在发奖之前进行更正。
第十五条 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争议时,可通过领队在比赛当天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争议的问题影响到名次或奖牌的归属问题,则应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发奖。
第十六条 竞赛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飞镖协会。
第十七条 任何在竞赛规则中没有清楚涉及到的问题由中国飞镖协会决定,其决定是最终的,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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