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感觉罪行即将败露时,他们又指使他人销毁部分账册,隐藏、转移赃款,并携带巨款和枪支外逃。
作案手段:
1,虚假注册、高息诱惑。为达到非法集资目的,李某等人通过编造假股东、假出资、假签名的方法注册了河南省百花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休闲商务俱乐部、河南省汇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其后, 以两家公司和未经注册的河南百花连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月利率2%-3% 的高息为诱饵, 通过与集资会员签订“会员协议书”、“营销协议书”、“连锁营销协议书”的方式, 采取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 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涉及参与者18 万人次。
集资款均被打入李某等人控制的私人账户, 除部分用于支付高息和亏损或不盈利的生产经营项目外,其余均被李某等人滥用和挥霍。
2,虚假宣传、蛊惑群众。为了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李某授意杨某等人通过电脑合成,盗用中央及国家领导人照片,捏造事实,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画册在广大集资会员中散发, 蒙蔽社会公众, 制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 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3,销毁账目、携款潜逃。1998年5月,李某等人感到罪行即将败露,遂指使他人销毁部分账册,隐藏、转移赃款,并携带巨款外逃,使用假身份证隐姓埋名,导致12000余名集资参与者高达24 亿元集资本金无法偿还,最终造成134 亿元损失。
案件查处: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7300余万元,并将李某等人抓获。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以欺诈方法非法集资,任意处置、滥用集资款,销毁部分账证资料,携款外逃, 致使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权,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和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和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
2001年3月2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李某犯集资诈骗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同案犯马某某等九名被告人分别犯集资诈骗罪、窝藏罪、包庇罪、转移赃物罪和虚假广告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853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6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李某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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