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

金融理财 | 2015-06-03 16:35:01
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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