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1997年9月12日,清华大学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清华”商标以及“清华钟形图案”商标;2003年12月8日申请注册“清华老校徽图案”商标;2005年6月17日申请注册“清华大学”商标。前述商标申请均在教育服务类获准注册。其中,“清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清华大学认为前述注册商标已广泛使用在校园设施、教学文件、对外宣传等中。然而,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组织的“2009清华大学励志夏令营”的宣传中突出使用“清华”标识,足以导致公众误认两被告与前述商标的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误解为同一主体,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两被告的行为系故意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也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