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儒家的正义

孔子礼仪夏令营 | 2014-12-19
摘要:孔子国学夏令营浅谈原始儒家的正义。

     孔子国学夏令营了解到,在历史上,儒家的社会理想与制度设计多是针对当世的弊病提出,并用来批评、指导当世的;儒家思想与专制体制是有距离、有张力的。我们知道,没有抽象的权利观,没有抽象的公平正义,没有抽象的公私、群己权界,任何时空条件下的个人权利与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是历史的、具体的。
    孟子和先秦儒家是否主张弃绝私利?孟子说:“王何必曰利”,针对的是梁惠王(魏惠王)、齐宣王或类似的君主的。孟子义利观比较复杂,大凡在义利冲突,必作选择时,取先公义后私利的立场,但并非不顾私恩、私利。尤其是,我们在讨论公私关系时,应注意孟子对君之私、臣之私与百姓之私,对君之个体、诸侯国与百姓之利等是加以明确区分的,并且尤其反对君臣以一己之私作为诸侯国之公。另一方面,孟子对人主、臣工、士人、百姓的个人私利、私恩与公义、公道采取了互不偏废的中道立场,即在极端的利己主义(杨朱)与极端的利他主义(墨子)之间保持张力。孟子辟杨墨:“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君无父,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下》)孟子不仅仅主张中道,他与子莫的区别是不但有原则性,而且有灵活性,懂得变通。孟子说:“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子莫执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孟子·尽心上》)绝对的为我主义(私)与绝对的团体主义(公)都伤害仁、义、礼;呆板地执中,又伤害时中。故孟子不仅有分寸感,尤有调节性的管理艺术,在公私、义利的兼济统一上,颇有辩证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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