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他们的最高法律,由成文法以及不成文惯例组成。在1867年通过的宪法法案划分了联邦政府与省政府的权力。
再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案使其在立法上有进一步的自主权,而在1982年通过的另一套宪法法案更令它在立法上完全独立,脱离英国的控制。那套法案同时修改了原有的宪法,并加入加拿大人权利与自由宪章,这宪章保障了加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通常政府不能凌驾这宪章,但是因加拿大人权利与自由宪章第三十三条令联邦议会以及省议会有权利去推翻宪章的某些部
印第安酋长勋章,这勋章是用作纪念加拿大君主与原住民在1871年至1921年所签署的11项条约
虽然不是完全没有冲突,但早期欧洲人与原住民的交往都相对比较和平。在欧洲殖民时期初英国政府才开始正式与原住民进行外交。期后政府与原住民签署了一系列条约和法律,例如印第安法,令双方在争议上有规矩可言[103]。其中最著名的11项条约,是由加拿大君主(维多利亚女王、爱德华七世以及乔治五世三位)与原住民在1871年至1921年之间所签署的一系列条约[104]。这些条约是女王会同行政局与原住民制订,由加拿大原住民法管理,并由加拿大原住民事务和北方发展部监督。而1982年宪法法案第三十五条为这些条约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原住民也受到这些条约保障,例如医疗保健,免税等优惠[105]。
在国会山西面的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的司法机关有权解释法律和推翻议会的法案。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是由总理和司法部推荐后由总督委任,并由首席大法官(现任为贝弗利·麦克拉克林,首位女性首席大法官)领导所有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都是由联邦政府任命
加拿大大部分省份都行使普通法,除了魁北克省,在那里是行使市民法。联邦政府唯一一个能凌驾于其他省政府的法律是加拿大刑法[108]。皇家加拿大骑警可以在其他省份执法,虽然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刑事法院和执法部门.